本人死亡給付 |
受益人 |
(一) 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
(二) 遺屬津貼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
(一)喪葬津貼
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
(二) 遺屬津貼
1.普通傷病死亡:
加保未滿一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遺囑津貼。
加保滿一年未滿二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20個月遺囑津貼。
加保滿二年以上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30個月遺囑津貼。
2.職業傷病死亡:
不論其保險年資,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遺屬津貼40個月。 |
1.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正本
2.死亡診斷書一份
3.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如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戶籍不同者須各備一份)
4.會員證
5.受益人印章
6.受益人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