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木工業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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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給付
給付
種類
申請人 請領條件 給付標準 應備資料
生育給付 只限女性被保險人 1.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3.早產的定義:所謂【早產】係妊娠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分娩當月(包括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予生育給付30日。 1.出生證明或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2.會員證
3.印章
4.會員本人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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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給付申請書
生育給付申請書範例
傷病給付
►職業傷病
給付
種類
申請人 請領條件 給付標準 應備資料
職業傷害或職業病 被保險人 1.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經住院或門診治療(在家療養期間不予給付)。
2.不能工作
3.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
按被保險人遭受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包括當月)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1年為限,連前1年,共為2年。 1.傷病診斷書一份
2.會員證
3.印章
4.會員本人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5.雇主證明書
6.如係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需另填寫傷害證明書並附駕照影本、路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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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給付申請書
雇主證明書
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職業傷病給付申請書範例
雇主證明書範例
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範例
►普通傷病
給付
種類
申請人 請領條件 給付標準 應備資料
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 被保險人 1.因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不予給付)。
2.不能工作
3.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
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包括當月)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連前6個月,共為1年。 1.傷病診斷書一份
2.會員證
3.印章
4.會員本人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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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給付申請書
傷病給付申請書範例
職傷核退
給付
種類
申請人 請領條件 給付標準 應備資料
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給付 被保險人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6條規定,未及於就醫日起七日內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補送保險憑證或免部分負擔證明者。 由保險人依本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支付及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核退。 1.費用收據正本。如無法檢附正本須另填寫聲明書並附收據副本或影本
2.傷病診斷書一份
3.會員證
4.印章
5.會員本人存摺影本一份
6.如係住院須另填寫住院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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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況自墊醫療費用申請書
無法提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聲明書
住院保證書
特殊情況自墊醫療費用申請書範例
無法提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聲明書範例
住院保證書範例


失能給付
給付
種類
申請人 請領條件 給付標準 應備資料
一次請領失能給付 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如因傷病符合失能給付標準,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一次請領失能給付。 勞工保險失能一次金給付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之給付等級日數計算發給。 1.失能診斷書一份
2.會員證
3.印章
4.會員本人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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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給付申請書
失能給付申請書範例
老年給付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給付
種類
申請人 請領條件 給付標準 應備資料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 1.男性被保險人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退職者。
2.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1.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二份
2.會員證
3.印章
4.會員本人存摺封面影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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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金申請書及收據
會員福利互助金實施辦法
►老年年金給付
給付
種類
申請人 請領條件 給付標準 應備資料
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 1.被保險人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

2.被保險人年滿65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而併計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後已滿15年者。惟給付之年資仍以實際投保勞工保險之年資為計算標準。

◎前述請領年齡自民國107年起逐步提高。
1.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

2.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0.775%計算,並加計新臺幣3,000元。

◎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1年,依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減給老年年金給付:最多提前5年,每提前1年,依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減給20%
1.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二份
2.會員證
3.印章
4.會員本人存摺封面影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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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申請書
老年給付申請書範例
本人死亡給付
給付
種類
申請人 請領條件 給付標準 應備資料
本人死亡給付 受益人 (一) 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

(二) 遺屬津貼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一)喪葬津貼
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

(二) 遺屬津貼
1.普通傷病死亡:
加保未滿一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遺囑津貼。
加保滿一年未滿二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20個月遺囑津貼。
加保滿二年以上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30個月遺囑津貼。
2.職業傷病死亡:
不論其保險年資,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遺屬津貼40個月。
1.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正本
2.死亡診斷書一份
3.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如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戶籍不同者須各備一份)
4.會員證
5.受益人印章
6.受益人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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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範例
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範例
家屬死亡給付
給付
種類
申請人 請領條件 給付標準 應備資料
家屬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1.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2.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
3.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
1.死亡診斷書一份
2.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如家屬與被保險人戶籍不同者須各備一份)
3.會員證。
4.印章。
5會員本人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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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