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載: 獎學金申請書
獎學金實施辦法
台北市木工業職業工會會員及其在學子女獎學金實施辦法
一、主旨:為激勵會員及其子女好學認真讀書,力爭上進,為國家社會培植科技人才
為目的。
二、經費來源:由本會經常費項下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三、獎學對象:凡本會所屬之會員(資深退休人員除外)及其子女就讀下列各等級學校,成績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者為對象:
1、國中組:(不含補校)。
2、高中組:(包含五年制專科一、二、三年級及不含補校)。
3、大專組:(大專院校包括五專四、五年級和二專、二技、四技等日間部,不含空中大學、夜間或夜間進修部及研究所以上)。
四、獎勵金額:
1、國中組:每名1,200元整。
2、高中組:每名2,200元整。
3、大專組:每名2,500元整。
五、應備條件:
1、申請人(即會員)參加本會應滿一年以上,每一會員只限申請一名子女(同一子女不可重覆申請)。
2、其子女各學期成績總平均須達85分以上,每科成績不得低於75分,操行成績應在甲等(80分)以上,其中大專組最少需修學3個科目9個學分以上始得申請。
3、繳交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上、下學期成績證明書(正本)並攜帶會員證及會員本人印章和會員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4、申請獎學金之會員及其子女,需於國內學校就讀。
5、至工會填寫申請書。
六、申請期限: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上、下學期合併一次申請,逾期不再
受理。
七、獎學金審核發放:由理監事中推選五人組織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核發。
八、各學期申請人數不受定額限制。
九、本辦法第四條所列金額得視本會經費情況按年提代表大會調整。
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正,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行,有效執行
修正後之條文,應以主管機關准予核備之時間為準。
十一、本辦法提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72年4月29日第35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74年4月27日第37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76年4月21日第39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85年4月26日第12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86年4月18日第12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91年4月16日第14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標題及第3條第3項和第5條第1項)
94年4月12日第15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第4條和第6條)
102年3月26日第17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第5條第2項)
103年3月25日第17屆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第3條)
105年3月22日第18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第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