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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給付
給付
種類
申請人 請領條件 給付標準 應備資料
生育給付 只限女性被保險人

1.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3.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 所謂【早產】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140)但未滿37(不含259)。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依照勞動部105311日勞動保2字第1050140098號函釋規定。
 

1.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 (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2.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1.出生證明或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2.會員證
3.印章
4.會員本人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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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給付申請書

 

  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勞保生育給付(一站式便民服務)相關Q&A

  勞保生育給付個人線上申辦作業相關Q&A

 

 

 

傷病給付

 ►職業傷病
給付
種類
申請人 請領條件 給付標準 應備資料
職業傷害或職業病 被保險人

1.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經住院或門診治療(在家療養期間不予給付)。
2.不能工作
3.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 

 

※被保險人111430(含當日)前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遭遇職災),且已提出申請或續請職災傷病給付者,給付標準適用本點規定。如尚未初次提出申請,且於11151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未逾5年請領時效者,得選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11151(含當日)後遭遇職災,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

1.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含當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合計額除以6計算;加保未滿6個月者,按實際投保期間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2.      職保傷病給付之標準,前60日是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超過60日的部分則是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的70%發給,合計最長發給2年。     

3.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11151日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傷病事故,若尚未提出申請傷病給付,且未逾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請求權時效者,得選擇適用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4.      被保險人如係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發生職傷事故,已依勞保條例規定請領傷病給付,同一事故後續申請傷病給付仍應依勞保條例規定辦理,勞保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則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1年為限。

1.傷病診斷書一份
2.會員證
3.印章
4.會員本人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5.雇主證明書
6.如係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需另填寫傷害證明書並附駕照影本、路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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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傷病給付申請書
(職業災害)傷病給付申請書-範例
雇主及目擊者證明書.        ‧雇主及目擊者證明書(範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範例
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及給付收據(範例)
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普通傷病

給付
種類
申請人 請領條件 給付標準 應備資料
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 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合計共為1年。

1.傷病診斷書一份
2.會員證
3.印章
4.會員本人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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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
(普)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範例
確診COVID-19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申請書
確診COVID-19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申請書範例

職傷核退
給付
種類
申請人 請領條件 給付標準 應備資料
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給付 被保險人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6條規定,未及於就醫日起七日內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補送保險憑證或免部分負擔證明者。 由保險人依本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支付及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核退。 1.費用收據正本。如無法檢附正本須附收據副本或影本(加蓋醫療院所印章)
2.傷病診斷書一份
3.會員證
4.印章
5.會員本人存摺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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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及給付收據(範例)
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失能給付
給付
種類
申請人 請領條件 給付標準 應備資料
一次請領失能給付 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如因傷病符合失能給付標準,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一次請領失能給付。 勞工保險失能一次金給付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之給付等級日數計算發給。 1.失能診斷書一份
2.會員證
3.印章
4.會員本人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失能給付標準連結

    失能種類圖示說明

   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優等以上、醫院評鑑合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醫院評鑑及

     教學醫院評鑑合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名單

    勞保失能診斷書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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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給付申請書
失能給付診斷書樣本

老年給付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給付
種類
申請人 請領條件 給付標準 應備資料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 1.男性被保險人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退職者。
2.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1.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二份
2.會員證
3.印章
4.會員本人存摺封面影本二份
 
►老年年金給付
給付
種類
申請人 請領條件 給付標準 應備資料
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 1.被保險人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

2.被保險人年滿65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而併計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後已滿15年者。惟給付之年資仍以實際投保勞工保險之年資為計算標準。

◎前述請領年齡自民國107年起逐步提高。
1.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

2.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0.775%計算,並加計新臺幣3,000元。

◎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1年,依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減給老年年金給付:最多提前5年,每提前1年,依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減給20%
1.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二份
2.會員證
3.印章
4.會員本人存摺封面影本二份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老年給付 資格 標準.

 

                月領年齡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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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申請書
老年給付差額申請書

本人死亡給付
給付
種類
申請人 請領條件 給付標準 應備資料
本人死亡給付 受益人 (一) 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

(二) 遺屬津貼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一)喪葬津貼
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

(二) 遺屬津貼
1.普通傷病死亡:
加保未滿一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遺囑津貼。
加保滿一年未滿二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20個月遺囑津貼。
加保滿二年以上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30個月遺囑津貼。
2.職業傷病死亡:
不論其保險年資,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遺屬津貼40個月。
1.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正本
2.死亡診斷書一份
3.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如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戶籍不同者須各備一份)
4.會員證
5.受益人印章
6.受益人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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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
(職災)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
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111年5月1日前事故,申請勞保職業傷病適用)
       本人死亡給付Q&A

家屬死亡給付
給付
種類
申請人 請領條件 給付標準 應備資料
家屬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1.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2.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
3.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
1.死亡診斷書一份
2.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如家屬與被保險人戶籍不同者須各備一份)
3.會員證。
4.印章。
5會員本人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相關表單下載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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